为了规范有序、优质高效地做好市慈善总会的各项工作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《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》和《宿迁市慈善总会章程》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会议召开时间
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,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。
二、会议主持、出席、列席人员
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。
(一)出席会议的人员有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执行副会长(秘书长)、副会长、副秘书长、各内设机构负责人;
(二)会议可根据需要,确定相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。
三、会议主要内容
(一)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(二)讨论总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;
(三)审议重要讲话稿等材料;
(四)审定本会工作制度;
(五)审议以市慈善总会名义办理或协助办理的重要会议、活动方案;
(六)审议经费的使用和安排情况;
(七)审议宣传活动、慈善晚会的方案与计划;
(八)研究处理重大信访问题;
(九)审议副秘书长、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方案;
(十)处理其它需要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。
四、会议议事程序
(一)由本会负责人或各部门负责人提出需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,原则上须提前4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送交本会办公室;
(二)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送本会秘书长审批,经会长同意后对会议议程做出具体安排;
(三)会议由办公室通知参会人员,并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送达参会人员;
(四)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,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,会议纪要由会长或会长授权主持会议的本会领导签发。
五、会议有关要求
(一)未经审定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,原则上不予临时安排研究讨论;
(二)各内设机构提交的会议议题,应事先做好周密的调查研究, 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;
(三)传达、贯彻会议做出的决定事项,以会议纪要为准;
(四)会议纪要仅供协会内部传达,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,与会人员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守秘密;
(五)会议内容需要公开报道的,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同意。
六、本制度自宿迁市慈善总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。